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统筹协调,增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遵循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原则,督促纠治行政执法问题、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部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切实履行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设在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协助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二)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法治事项,协调行政执法争议;(三)组织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数字化建设;(四)统筹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以监督代替行政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干预行政执法,避免增加行政执法机关负担。第二章 监督范围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行政执法各项制度,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等进行监督。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制度,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准入和退出工作。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依法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工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下列情形进行监督:(一)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行政执法决定是否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四)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五)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简单粗暴等不文明行为;(六)行政执法人员是否规范使用证件、标志标识及执法装备,是否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七)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形。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下列行政执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制度;(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三)行政裁量权基准等行政执法标准制度;(四)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行政执法责任确定、行政执法状况评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六)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法治建设相关制度;(七)与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的行政执法制度;(八)其他行政执法制度。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涉及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案件管辖以及跨领域、跨区域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争议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人民政府决定。第三章 监督方式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采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评估、执法资格确认、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效评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实地调研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评估。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确认,对经确认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按程序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按照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并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制发行政执法证件,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通过执法案卷评查检查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证据是否真实、完整。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评议方案、标准,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质量、执法效果等进行评议。评议标准、过程、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通过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及时进行研判,确定重点监督事项。重点监督可以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可以结合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行政复议建议等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开展专项监督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专项监督的责任部门、监督重点、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自查、说明情况;(二)开展检查、访谈、暗访;(三)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四)调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五)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六)其他必要的措施。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通过开展政策解读、答复有关问题、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普遍性、规律性问题的研究,总结解决行政执法问题的经验,提出关于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完善相关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议。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拒绝和阻挠。第四章 监督处理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形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等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纠正。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发现的问题能够当场纠正的,应当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立即纠正。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的要求及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在规定时限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送纠正情况。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查明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问题,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监督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纠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要求及时纠正,并在规定时限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送纠正情况。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要求履职、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纠正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纠正的,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作出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提出并说明理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拒不落实行政执法制度或者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突出问题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综合考虑主客观原因、后果、纠正情况等因素,提出对其作出批评教育、离岗教育、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的建议,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健全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按照规定程序向监察机关移送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加强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的协调衔接,建立健全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督质效,形成监督合力。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重复监督。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结果运用,并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价的重要内容。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 国家统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政治能力和业务能力。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提升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一体化水平,对相关行政执法行为信息进行归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快速预警,实现精准、高效、实时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挠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监督,故意扰乱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且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部门对所属机构、下级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且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行政执法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指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涉及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制度,由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李富忠看望出席自治区两会的我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时强调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职尽责 为圆满完成大会各项任务贡献智慧和力量1月28日,市委书记李富忠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驻地,亲切看望我市出席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强调要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建言献策,为圆满完成大会各项任务贡献智慧和力量。市领导桑珠次仁、李亚祥、扎西平措一同看望。图为李富忠等亲切看望出席自治区两会的我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每到一处,李富忠都与代表、委员们一一握手、亲切交谈、互致问候,感谢他们为山南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付出的努力、作出的贡献。图为李富忠等亲切看望出席自治区两会的我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李富忠强调,这次自治区两会是在“十四五”圆满收官、“十五五”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是全区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位代表、委员肩负着全市各族人民的重托参加自治区两会,既是崇高的荣誉,更是沉甸甸的责任,代表着山南干部群众的精神风貌,一定要以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使命,审议好各项报告,深入讨论“十五五”规划纲要,高质量完成选举等各项任务,共同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区党委工作安排落实落地。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抓好“四件大事”,聚焦自治区党委确定的“十五五”时期和2026年目标任务,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多建睿智之言、多献务实之策、多谋创新之举,提出高质量高水平的议案、提案,切实把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全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要讲好山南故事、传递好山南声音,积极分享山南各项事业发展取得的来之不易的成绩,充分表达对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无限感激之情。要严格遵守纪律规矩,自觉维护山南代表、委员的良好形象。图为李富忠等亲切看望出席自治区两会的我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委员们纷纷表示,将以饱满的政治热情、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强烈的责任担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会风会纪,积极建言献策,带头宣传好、落实好自治区两会精神,绝不辜负组织的信任和人民的期望。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王君正嘎玛泽登刘江等在主席台就座 严金海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2月1日上午,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严金海向大会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平措旺堆 摄本报拉萨2月1日讯(记者 张宇 唐启胜 见习记者 李欣梦)1日上午,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应到代表412名,实到代表371名,符合法定人数。王君正、嘎玛泽登、刘江、赖蛟、任维、肖友才、达娃次仁、斯朗尼玛、龚会才、旦巴、姜文鹏、许成仓、江白、张洪波、唐明英、刘柏呈、李文革、孙献忠、刘光旭及大会主席团其他成员在主席台就座。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坚参主持会议。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严金海向大会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他说,2025年是西藏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习近平总书记亲临西藏视察、亲致重要回信、亲作重要指示,在全区范围内极大振奋了民族精神、激发了爱国热情、凝聚了奋斗力量。自治区党委团结带领全区各族人民,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高质高效完成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活动和定日6.8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两件大事”,圆满收官“十四五”,科学谋划“十五五”,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建设迈出新的坚实步伐。一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始终紧跟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紧扣治边稳藏的实际需要,紧贴人民群众的呼声期盼,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依法履职、担当尽责,各项工作在守正创新中提质增效、在服务大局中彰显作为,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西藏实践不断取得新成绩、实现新发展。严金海在报告中从5个方面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突出凝心铸魂,政治站位有新提升;突出务实管用,立法工作有新步伐;突出刚性实效,监督工作有新进展;突出聚力汇智,代表工作有新成效;突出强基固本,自身建设有新气象。严金海指出,“十四五”时期是西藏发展历程中极不寻常、极不平凡的五年。五年来,在自治区党委坚强领导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四件大事”,紧扣“三区一高地”建设要求,先后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79件次,现行有效自治区级地方性法规138件、自治区政府规章112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89件;先后围绕52件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审议相关工作报告141个,开展各类调查研究174次、专题询问9次。严金海指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航掌舵、特殊关怀,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举旗定向、科学指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精心指导和自治区党委坚强领导的结果,是自治区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干部职工认真履职、辛勤工作的结果,是自治区“一府一委两院”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的结果,是370万各族群众充分信任、大力支持的结果。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严金海从进一步把牢政治方向、进一步促进良法善治、进一步提升监督质效、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进一步锻造过硬队伍等5个方面对今年工作进行阐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次登在报告中从6个方面回顾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他说,一年来,全区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西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在自治区党委坚强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科学指导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认真落实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聚焦一个大局、实现八项提升”整体思路,勇于担当作为,严格公正司法,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次登在报告中强调,2026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是西藏和平解放75周年。他从5个方面报告了今年的工作计划:一是提高政治站位,二是强化使命担当,三是牢记为民宗旨,四是提质增效赋能,五是锻造过硬队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夏克勤在报告中从4个方面回顾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过去一年的工作。他说,一年来,全区检察机关在自治区党委和最高检的正确领导下,在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聚焦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夏克勤在报告中从筑牢政治忠诚,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聚焦中心工作,服务保障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坚持本职本源,持续推动法律监督提质增效;强化自身建设,着力提升高质效办案素质能力等4个方面对2026年工作进行安排。自治区省军级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出席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