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价原则
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发〔2014〕151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税〔2017〕20号)文件精神。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
二、决策的制定过程
(一)价格调查。2023年9月,开展周边地区污水处理政策调研,征求相关部门和企业意见,拟定污水处理收费听证方案。
(二)成本监审。根据《西藏自治区定价目录》(藏价费字〔2021〕21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规定,2023年10月,市发展改革委同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泽当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进行了成本监审,单位污水处理成本为1.06元/m³。
(三)召开听证会。2023年11月30日组织召开《山南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山南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制定方案》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23年11月21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方案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2024年3月4日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审议。我委污水处理收费方案于2023年12月17日,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三、收费标准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规定,“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四、相关保障措施
(一)要求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征收方式等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要求收费单位要按照《价格法》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三)具体执行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起。
联系单位:山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893-791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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