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山南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5-06-13 17:28:31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

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发〔2014151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税〔201720号)有关规定,经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

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原则

(一)污染付费。泽当城区排放污水、废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和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公平负担。污水处理费用应由向泽当城区排放污水、废水单位和个人以及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三)补偿成本。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覆盖污水处理企业运营成本,并确保运营企业利润。成本主要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动力费、材料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工资和福利等费用。

二、收费范围和标准

(一)收费范围

凡在泽当城区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各自水源用户)

(二)收费标准

1.污水处理收费分居民、非居民标准收取

2.居民、非居民、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表,按照用户用水量收取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元/吨)

污水处理费

居民

0.95

非居民

1.4

三、其他规定

(一)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征收方式等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收费单位要按照《价格法》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实施(即:2025516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41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