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发改委关于征求继续实行《山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停放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西藏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藏价费字〔2021〕21号)等相关规定,为继续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根据2023年8月份出台的《山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山发改发〔2023〕362号)在试行一年期间反馈的问题,编制了继续实行《山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以信函、传真、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
联系地址:山南市发展改革委
电子邮箱:snsjgjc@163.com
联系电话:0893-7912908(传真)
联 系 人:卓嘎
附件:关于《山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山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缓解停车难问题,优化出行方式,引导市民绿色出行,切实规范停车收费行为,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西藏自治区定价目录》(藏价费字〔2021〕21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机动车指除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及电瓶车外所有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利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
(二)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机动车停放者在接受机动车停放服务后,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山南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山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对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备案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检查,公安、城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场经营服务者的职责。
(一)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营业执照;
(二)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负责进出车辆查验、登记,不超出核定数量接纳停放车辆;
(三)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采取有效措施,自车辆
停放起,保障停车安全,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四)机动车停车场内发生火警、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计费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计次、包月、包年等收费方式。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停车场应采取计时方式,以加快车位周转,暂不具备计时条件的鼓励采取计次方式收费。一个停车场不能同时采取计时或计次两种计费方式。同时采用包月或包年计费方式的,其收费标准应低于本停车场当月或当年同种车型收费标准。收费计时单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30分钟为一个收费计时单位。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公共停车场收费计时单位白天时段为半小时,夜间时段为 1 小时,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
计次收费每次时间以 12 个小时为限;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收费标准以每辆小型汽车计费,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型汽车车位计费。小车(载重 4.2 吨以下含 4.2 吨或载客 9 座以下含 9 座的机动车)按一个车位收取;大车(载重 4.2 吨以上至 12吨含 12吨或载客 9 座以上 19座以下含 19 座的机动车)按二个车位收取;超大型车(载重 12 吨以上的货车或载客 20座以上的机动车)按三个车位收取。
第八条 定价形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自主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商业场所(包括商务办公场所、商场、酒店宾馆、餐饮、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场所、商住综合楼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
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
5.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外的合法设置的收费停车场。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并报所属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1.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资金的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内设停车场;
5.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九条 定价原则。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白天高于夜间、室外高于室内、长时间高于短时间、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差别价格政策。
第十条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按区域实行差别定价,停车场区域划分由城市执法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定并适时动态调整(附件一)。
第十一条 城区道路(含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开放式社区、背街小巷临时停车泊位、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停车场、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及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
第十二条 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提倡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对于停车资源有限、车位不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外来车辆划区停放并按规定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对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免费停车的时长、相关凭证,由各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二)款规定确定并公示。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申请实施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山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成本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所属社区对辖区的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工作的意见。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减(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在人工值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无人值守期间,在自动计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晚上 23:00 至第二天早上 9:30;
(二)除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放 30 分钟以内(含 30 分钟)的车辆;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停放 30 分钟内的车辆(国家机关对办理业务车辆免费停放时间不低于 2 小时, 社会团体、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对办理业务车辆免费停放时间不低于 1 小时,公立医院对与就诊有关车辆停放的免费时间不低于1小时);
(三)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四)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六)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
1、按时收费:新能源汽车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含路内停车泊位)停车的,24小时内首次停车免收2小时(含)车辆停放服务费,2小时后按同车型现行标准收取。24小时内多次进出的车辆,仅首次停车享受2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车辆,仅享受一次2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
2、按次收费:按同车型现行收费标准的50%缴纳车辆停放服务费。
3、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它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实施减免。
(七)农牧民非营运小型汽车在提供农牧民身份相关证明的条件下,为其提供限时免费停放优惠政策:
1、免费停车车辆西藏自治区籍农牧民非营运小型汽车(不含三轮车、农用车等)。注:1.西藏自治区籍农牧民是指户籍在西藏自治区农牧区的人员。小型汽车是指驾驶证C1和C2驾照准驾车型,包括小型、轻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等。
2、免费停车时间段:上午10:00-12:00、下午3:30-5:30,一天共4个小时,在限定时间段内免收停车费,超出时限部分按照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五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的车辆,暂扣期间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执法部门通知车主领取扣留的车辆,车主逾期未领取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医院周边道路(具体路段由所属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确定)临时泊车位在法定节假日全天免费停放,缓解医院停车难问题。
第十七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推行停车共享理念,针对医院、部分学校及繁华路段停车场白天车位不足、夜间空闲,而周边小区停车场与之相反的特点,鼓励尝试“潮汐式停车”方式,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与医院、学校等单位签订机动车停放服务协议,引导居民小区利用时间差,交换资源,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效率。
第十八条 执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到所属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发展改革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应对申报的材料认真审查,在不超过市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各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管辖范围内的停车场(停车泊位)经营者或管理者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停放收费单位、场地地址、收费类型、收费区域、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12315、12345”等,方便群众监督。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公示牌分两种颜色: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采用黄色公示牌公示。
第二十条 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收费检查督促,及时受理违规收费举报投诉,对不按规定公示、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予以依法查处,维护正常的停车收费秩序。对没有取得停车场(停车泊位)经营资格实施停车收费的投诉,公安交警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一:停车场区域划分;
附件二:山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
附件三: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附件一:
停车场区域划分
按照“中心区域繁华路段停车收费高,外围区域车流量不大停车收费低”的原则,将泽当城区公共停车场划分为三大区域;
一类区域:
三厢大道以东、英雄路以北、泽当大道支线2以西、泽当大道以南的区域。
二类区域:
一类区域以外,西至安徽大道、北至滨江路、东至泽当大道支线4、南至和平南路的区域。
三类区域:
除上述一类、二类区域以外的城区规划区。
附件二:
山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
申报单位(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 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
地址/邮编 | 停车场地址 | ||||||
法人代表/电话 | 财务主管/电话 | ||||||
停车场地段等级 | 停车场服务等级 | ||||||
公共室内停车场(面积、车位数)数) | |||||||
公共室外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 |||||||
专用室内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 |||||||
专用室外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 |||||||
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车位数 | |||||||
道路自动收费停车泊位/车位数 | |||||||
特殊地段临时停车泊位/车位数 |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备案) | 电动车摩托车 | 小 车 | 大 车 | 超大车 | 备 注 | ||
室 内 | |||||||
室 外 | |||||||
道路人工 | |||||||
道路自动 | |||||||
特殊地段 | |||||||
优惠、免费规定 | |||||||
备案时间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三:
山南市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表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干道、支路)最高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
区域等级 | 计费单位 | 白天时间(元/30分钟) | 24小时最高限价 | |
首小时内 | 首小时后 | |||
一类区域 | 每车位 | 1.5 | 2 | 15 |
二类区域 | 每车位 | 1 | 1.5 | 10 |
三类区域 | 每车位 | 0.5 | 1 | 6 |
说明: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23:00—9:30)时段免收机动车停放费
2、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间的
车辆,其计费时间从停车开始计算。
3、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 30分钟为一个收费计时单位。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
2、开放式社区、背街小巷临时停车泊位最高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
区域等级 | 计费单位 | 计次收费(元/次) |
一类区域 | 每车位 | 10 |
二类区域 | 每车位 | 8 |
三类区域 | 每车位 | 5 |
说明:1、计次收费每次以12小时为限;
2、免费时段不低于1小时;
3、多次进出且使用停车泊位的车辆,24小时内凭当日有效票据最多按2次收取停车费。
3、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公租房、廉租房的内设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收费方式 | 计费单位 | 地上停车场收费标准(元) | 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元) |
包月 | 每车位 | 100 | 50 |
包年 | 每车位 | 1000 | 500 |
4、支线机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 第一小时计费标准(元/辆) | 超过一小时每小时加收费用标准(元/辆) | 一天(24小时)最高收费标准(元/辆) |
小型车 | 5 | 2 | 25 |
小型车(地下) | 3 | 1 | 10 |
中型车 | 6 | 2 | 30 |
中型车(地下) | 4 | 1 | 15 |
大型车 | 7 | 2 | 35 |
大型车(地下) | 5 | 1 | 20 |
说明: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30分钟以内车辆免费;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间的车辆,其计费时间从停车开始计算。
5、车站、公交枢纽站配套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
方式 类别 | 计时方式 | 计次方式 | 计时收费停车场24小时最高限价 |
每小时 | 每次 | ||
小车(地上) | 5 | 10 | 30 |
小车(地下) | 2 | 5 | 15 |
说明:1、计次收费每次以12小时为限。
2、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30分钟以内车辆免费;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间的车辆,其计费时间从停车开始计算。
3、同一停车场只能采取一种计费方式,多次进出计次收费方式停车场的车辆,24小时内凭当日有效票据最多按2次收取停车费。
6、其他执行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
方式 区域 | 计时方式 | 计次方式 | ||
白天时段 (元/30分钟) | 夜间时段 (元/小时) | 24小时最高限价 | 元/12小时 | |
一类区域 | 3 | 1 | 20 | 15 |
一类区域(地下停车场) | 2 | 0.5 | 10 | 10 |
二类区域 | 2 | 1 | 20 | 10 |
二类区域(地下停车场) | 1.5 | 0.5 | 10 | 7 |
三类区域 | 1 | 0.5 | 10 | 5 |
三类区域(地下停车场) | 0.5 | 0.25 | 7 | 3 |
说明:
1、白天时段为9:30-23:00,计时单位为30分钟,夜间时段为23:00-9:30,计时单位为1个小时,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按一个计时单位收费;计次收费每次以12小时为限;
2、其他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是指占有公共资源的各类停车场, 包括国家机关、公用、公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设停车场、政府财政性资金、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3、免费时间:国家机关内设停车场对办理业务车辆免费时间不低于2小时,公用、公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设停车场对办理业务车辆免费时间不低于1小时,公立医院内设停车场与就诊有关的车辆免费时间不低于1小时,以上类别之外的其他执行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停车免费时间不低于30分钟;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间的车辆,其计费时间从停车开始计算。
4、停车场出口或入口在区域围合路段上,可执行围合路段上高收费标准的等级;
5、同一停车场只能采取一种计费方式,多次进出计次收费方式停车场的车辆,24小时内凭当日有效票据最多按2次收取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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