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二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9号(财002号)建议的答复
扎西次旦等3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乡(镇)级卫生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发改委2021年公布的《自治区定价目录》(藏发改价格〔2021〕21号),乡(镇)级卫生院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权限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我委及时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对接,咨询相关政策情况,并向市医疗保障局去函了解关于统一乡(镇)级卫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相关事宜。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布的《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版)>的通知》(藏医保〔2023〕86号)明确了已定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未明确未定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乡(镇)级卫生院均属未定等级公立医疗机构,《项目价格汇编(2023)版》未明确乡(镇)级卫生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经过多次沟通衔接,自治区医保局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目前,自治区医保局已在筹划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研究制定工作,待出台后抓好贯彻落实。
感谢您对我市乡(镇)医疗服务事业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山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科)
联系电话:782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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